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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惩罚决定书〔2024〕12号
2025-03-12 15:49

  (四)贾寒利用“叶某婧”“田某”证券账户的盈利环境。

  连系贾寒扣问以及叶某婧、田某供给的环境申明等材料,认定2019年10月17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贾寒借用“叶某婧”“田某”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账户委托下单由贾寒操做,下单利用设备为贾寒手机。

  以上现实,涉案账户开户材料、涉案账户买卖材料、银行账户材料、环境申明等证明,脚以认定。

  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拜访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做出行政惩罚的现实、来由、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!

  贾寒于2017年1月23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正在光大证券股份无限公司克拉玛依送宾大道证券停业部(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停业部)任财富司理,系证券从业人员。

  叶某婧于2018年11月29日正在光大证券停业部开立通俗证券账户、于2020年9月3日正在光大证券停业部开立两融信用证券账户,截至2024年9月3日均未销户。

  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12日,“田某”证券账户资金转入850,000元,全数由贾寒转入。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5日,“田某”证券账户资金转出850,593。96元,转给贾寒849,200元。

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,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分行停业部,账号:0162,由该行间接上缴国库,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存案。当事人若是对本惩罚决定不服,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遏制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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